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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情報] 出國掃貨藥品需節制 36瓶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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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3-1 00:39:2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出國掃貨藥品需節制 36瓶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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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旅遊常大量採購止咳藥、感冒藥、眼藥水及止痛藥,囤貨或當成伴手禮。然而別忽略各國藥品管理規範不同、分級不一,國外製造的藥品沒有取得我國藥物許可證,若民眾服用後出現嚴重不良反應,將無法申請台灣藥害救濟。

部份感冒藥含可待因 兒童應經醫師處方使用

藥害救濟基金會表示,各國對於藥品管理規範不同,我國衛生福利部曾針對國人常於國外採買的感冒藥、止咳藥及止痛消炎藥等提醒民眾注意,其中幾款感冒藥含可待因成分,雖然具鎮咳、止痛作用,但屬於鴉片類止咳藥,具成癮、呼吸緩慢及呼吸困難等風險,特殊族群使用前應由醫師評估。

我國禁止未滿12歲兒童使用含可待因成分的非處方藥品,而12至18歲具呼吸功能不全兒童,應經醫生診治後處方才能使用。我國與美國食品藥物管理署為了防止嬰兒透過哺乳餵食而造成鴉片中毒風險,強烈警告哺乳中婦女避免使用。

國外藥品未受台灣制度保障 服用不適無法申請救濟

我國民眾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時,發生藥物不良反應,導致死亡、障礙或是嚴重疾病時,能獲得迅速人道救濟。然而出國購買的藥品,除了不清楚正確用量、適應症、禁忌症與副作用外,這些藥品未領取衛生福利部核准的藥物許可證,無法受到台灣藥害救濟制度保障。

藥害救濟基金會提醒,若有藥物過敏史或同時服用其他藥品,應於服用國外帶回藥品前諮詢醫師或藥師。身體不適應立即就醫,或以正當管道取得衛生福利部核准藥品,勿服用他人贈送或來路不明的藥品,保障自我用藥安全及權益。

國外攜入藥物有限量 販售他人將受罰

依我國入境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規定,非處方用藥每種至多12瓶,合計不超過36瓶為限,且依藥事法規定,無論是販售藥品的業者或藥品都需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證後才可銷售。國外購買的藥品僅可自用,若販售他人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提醒民眾勿以身試法。

資料來源:http://www.uho.com.tw/hotnews.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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