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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健康食品」需加註相關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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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12 07:50:3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今年起「健康食品」需加註相關注意事項

【大成報記者于郁金/連凱斐/臺南報導】許多民眾誤以為健康食品「有病治病,無病強身」、「 多吃多健康」,甚至因過度仰賴健康食品而延誤就醫。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強調,健康食品只可「輔助保健」,不能「治療疾病」,生病仍應就醫治療;民眾選購健康食品時應認清「小綠人標章」,仔細閱讀產品注意事項,確認其保健功效符合所需,並按照建議量食用,而非用來取代藥品。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為提供消費者清楚資訊,避免誤解健康食品效能,今(107)年1月1日以後取得健康食品 許可證的健康食品,應依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告的「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規定,於產品「注意事項」加標「本產品供保健用,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字樣;健康食品如屬膠囊及錠狀型態,因產品型態與藥品較為類似,則應加標「本產品非藥品,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醫」等字樣,加註的事項應與底色加以區別。

衛生局指出,為避免健康食品增修標示規定,造成業者措手不及,今年1月1日前已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的產品,得緩衝至明(108)年6月30日,亦即明年7月1日後製造的健康食品,一律應依規定標示警語;屆時,健康食品若未依規定標示,將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3條,依同法第23條規定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若再犯,最高可處罰90萬元;該產品的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依同法第18條規定通知下游業者,限期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依規定改正。

衛生局提醒,食品販賣業者,對於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之內容,或涉及醫療效能, 否則依法最高可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各項規定公告詳細資訊,可逕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本署公告項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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