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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處:網路平台禁止販售寵物處方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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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0-17 00:13:1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動保處:網路平台禁止販售寵物處方用藥

【大成報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由於少子化趨勢下,越來越多民眾在家中飼養伴侶寵物。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指出,有某大學生因家中有飼養犬隻之故,為增加家中收入,故利用網路平台販售犬用全效滴劑,遭查獲販售1件,雖從中僅賺取差價41元,卻因該案已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罰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反而因小失大。

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表示,在本巿可見動物醫院及大型寵物用品館林立,館內除販售寵物外,還有各類寵物用品及常見動物用藥,為保障寵物的健康及合法的使用藥物,動保處呼籲市民為寵物選購寵物處方藥品時,應經由獸醫師診斷開立獸醫師處方箋,並向領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之業者購買,對寵物健康才有保障。

動保處進一步表示,如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未依獸醫師處方箋販售藥品,可依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條之1第4項規定,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罰責相當重。

動保處提醒本市有意從事販售動物用藥之動物醫院或寵物業者,應先向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登記營業項目動物用藥品零售業(F207070)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後,方可向臺南市動保處申請,經審查合格並核發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後,始得登記營業;如未依規定取得許可證而擅自營業,或於網路平台(如蝦皮)販賣動物用藥品,將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動保處呼籲勿為賺取動物用藥品價差,而挺身犯法,實在得不償失。

此外,近年來民眾檢舉網路販售具有「療效」宣稱之寵物營養食品及用品等案件頻傳,有鑑於非動物用藥品,亦不得宣稱「療效」,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之1第3項規定,「非動物用藥品,不得為具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違者依同法第3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動保處表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106年9月29日公告「入境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供自家寵物使用之動物用藥品限量表」,已刊登於動保處網站提供本巿巿民參閱,也請巿民遵守上述公告規定,以免得不償失。

動保處再次提醒民眾,為自己心愛的寵物選購藥品應向有核准登記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選購合法之動物用藥品來使用,以確保自己權益,維護寵物健康。如果民眾發現有業者販賣疑似動物用之偽、禁藥品時,可向本市動物防疫保護處檢舉(檢舉專線:06-6322899),全民共同查緝,才能保障使用者之權益及寵物健康,更能讓民眾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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