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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生素類食品查驗登記 違法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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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9-2 14:10:2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維生素類食品查驗登記 違法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

(健康醫療網/記者林怡亭報導)
為使業者依循 衛福部公告維生素類食品查驗草案

衛生福利部於日前預告登記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2項法規命令草案,以及廢止1項原公告草案,此三項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蒐集各界意見,使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等相關申辦規定更為明確,使業者能有法依循。

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查驗 從100年開始施行

前行政院衛生署也就是現在的衛福部,於99年公告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應辦理查驗登記,及相關作業注意事項,從100年開始施行;衛福部表示,包括應辦理查驗登記的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認定基準表、作業注意事項及相關申請書表等,且配合102年當時的食品衛生管理法,也就是食安法修正,及衛生署改制為衛福部,已經公告並於同年公告修正其授權依據及機關名稱。

廢止過往辦理登記作業 重訂查驗登記

衛福部進一步說明,本次預告3項草案重點,將廢止原99年(102年修正)的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應辦理查驗登記及其作業注意事項,將重新訂定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以及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

三項草案蒐集意見 無改變現行申辦方式

若屬應辦理查驗登記的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業者未依照規定申請查驗登記,或未完成查驗者,將依違反食安法第21條規定,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衛福部提醒,草案僅是讓查驗登記的申辦相關作業及規定能更明確,並無改變現行申辦方式,也未影響相關辦理作業,業者不須過於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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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健康醫療網 http://www.healthnews.com.tw/readnews.php?id=3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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