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禁宣稱醫療效能,食藥署修定認定基準,食品不得宣稱可恢復視力、改善過敏體質、活血、化瘀或引用本草綱目。
依規定認定的涉及醫療效能是指,「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如治失眠、治療近視、恢復視力、改善過敏體質、降血壓、調整內分泌、壯陽、強精等。
「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及「涉及中藥材之效能者」涉及醫療效能,如降肝火、改善喉嚨發炎、祛痰止喘、消腫止痛、解毒、補腎、健脾、益脾、補心、活血、化瘀、養肝、潤肺等。若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也是,如「本草綱目」記載。
此外,沒有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的包括「涉及生理功能」,如增強抵抗力、補腦、增強記憶力、改善體質、解酒、防止口臭等、分解有害物質、改善更年期障礙等。
「未涉及中藥材效能而涉及五官臟器者」,如保護眼睛;「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如豐胸、預防乳房下垂、減肥、塑身、增高、使頭髮烏黑、延遲衰老、防止老化、改善皺紋、美白、纖體(瘦身)等。
食藥署提醒製造業者及行銷通路,謹慎使用相關字眼,切勿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並禁止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