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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加重竊盜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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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20 22:22:5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案例事實:十七歲的阿強,最近交了新的女朋友,開銷大增,可惜因手頭甚緊,顧乃心念一動,就到附近五金行買了一把螺絲起子,利用假日進入學校之教師辦公室,撬開抽屜大肆搜括一番;結果正好被巡邏的校工撞見,因而將其扭送警局接受偵訊。
問題:阿強的行為觸犯了何種法律?
<解析>
    阿強攜帶螺絲起子,利用假日進入學校老師辦公室竊取財物,除了確定觸犯第三百二十條之普通竊盜罪外;比較有問題的是,阿強攜帶螺絲起子行竊的行為,是否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之適用(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關於這個問題,實務上認為:『螺絲起子』在客觀上亦具有危險性,縱使其僅係作為供行竊之工具,但因為其在客觀上已足以對人的生命構成威脅,故縱使行為人在主觀上並無持以行兇之意思,亦無礙該罪之成立。本例中,阿強之行為應已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攜帶凶器行竊』之加重竊盜罪。另,阿強將老師抽屜撬開之行為,也有可能同時成立同條『毀壞其他安全設備而犯竊盜罪』之加重竊盜罪,於此一併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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