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小明與小強原是要好的同班同學,最近兩人因為一起喜歡上隔壁班的女同學,因此彼此間竟互相充滿敵意。某日,兩人下課後,因故發生爭執,此時累積在小明心中的怒火,乃隨之一發不可收拾,小明旋即在班上公開以『賤人』、『幹你娘』等字眼辱罵小強,致小強為此感到難堪,最後經同學報告導師後,方加以制止。
問題:小明在班上辱罵小強之行為是否觸法了? <解析> 按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即刑法第三百零九條所規定之公然侮辱罪。這各條文主要目的是在保護個人之名譽。所謂侮辱,乃指對於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致他人在精神上或心理上有難堪、不快之感覺;例如罵人『混帳、廢物』。至於侮辱的方法並無限制,不問是口頭、文書、圖畫或動作均無不可。此外,要適用公然侮辱罪還必須具備一個要件,那就是須在公然之情形下,而所謂公然,乃指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直接得共見共聞』之狀態,例如車站、班上等。在本實例中,小明在班上(屬公然之場合)以『賤人』及『幹你娘』等字眼辱罵小強,使小強之精神上感到難堪,名譽更因此受損,故其行為當然已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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