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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拒嘿咻,法院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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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2 01:20: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拒嘿咻,法院判離婚

曾姓少婦不滿先生拒絕跟她「做愛做的事」,甚至寧可到廁所內 DIY,在自尊心受挫下,憤而向彰化
地方法院訴請離婚,結果獲准。

判決書指出,曾婦五年前嫁給先生,夫妻育有一女,原本感情還算融洽,後來先生脾氣變壞,不但常
對她惡言相向,還在外頭結交女朋友,夫妻關係開始惡化。但影響夫妻關係最嚴重的應算是曾婦的老
公不肯跟她溫存,她說,她身體健康,老公居然不碰她,即使她月事沒來,人好好的在床上「等」老
公,但老公就是不跟她做愛做的事。

更令她氣結的是,老公寧可到廁所內自己 DIY解決,也不跟老婆敦倫,丈夫拒絕溫存的次數還挺多的
,導致她自尊心嚴重受挫,曾向先生抱怨說:我有破相嗎?或是有殘廢嗎?為什麼不跟我做愛?受不
了老公的冷淡,曾婦有時會譏諷老公說「你沒效!」、「你沒路用!」等語,更換來先生的辱罵,法
官衡量夫妻雙方「互動」不佳,已達到不堪同居的地步,判決讓這對怨偶離婚。

民法第 1001條規定夫妻互相負有同居之義務, 即夫妻應居住在一起,但沒有明訂夫妻之間應同住一
房或一床之規定。同居也不代表夫妻雙方需住同一床,而做愛做的事,也必須建立在雙方擁有自主權
、兩情相悅之下所進行,一方若遭受了脅迫、強行性交,雖為夫妻,也會觸犯妨害性自主罪。

本案老公拒絕做愛做的事,還對老婆惡言相向,甚至還在外結交女友,恐怕已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
甚至老婆若能捉姦在床,提出老公與女友的通姦證據,則可以配偶與人通姦,及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
待等事由,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文章來源:Koexpert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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