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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換藥? 藥商被控逕行分裝、再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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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5 11:10:1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偷換藥? 藥商被控逕行分裝、再販售
TVBS 更新日期:"2010/12/02 19:08" 廖芳潔



有藥商的離職員工檢舉,說藥商把過期的藥品回收,重新分裝在新的罐子,還質疑藥商自己列印新的期限跟批號,印製成標籤貼在包裝上,經過向衛生單位求證,必須是藥廠才能重製或包裝藥品,該藥商分裝的過程已經觸法;但至於是不是把過期藥品回收更換有效期限,衛生局說從檢舉影片中看不清楚,將會進行稽查。

作業員一邊聊天一邊分裝乳狀品,看起來好像是家庭代工的地方,但有離職員工檢舉,說這其實是一家藥商的小型倉庫,裡頭看到的瓶瓶罐罐,是各式各樣的藥品,而作業員手上拿的,據指出是由大型藥廠生產,是用來治療香港腳跟汗斑的抗霉菌劑。

藥商離職員工:「這個藥膏絕對是過期的,他要那個換個效期,換個包裝,把過效期的東西倒過去賣。」

檢舉人指出,這家藥商把已經過期、1000gm包裝的乳膏,重新分裝到450gm的罐子裡,準備再拿來販賣,而且其中正在分裝的女性員工,只戴了一雙手套,沒有其他任何的衛生安全配備,就進行藥品分裝。

藥商離職員工:「只有藥廠才能夠做這些裝填跟加工,你沒有相關的證照,你就是違法。」

到經濟部商業司的網頁查證,該公司的營業登記證是藥商,而非藥廠,照理說不能進行任何藥品的重製跟包裝,涉及藥事法20條,變更原登記事項,但檢舉人再提出,該公司電腦檔案存有不少批號跟期限的標籤,檢舉人質疑,既然不能包裝,為什麼會印製這些?是不是要把過期藥品,重新包裝期限,再拿來販售?

台北縣衛生局藥食科長王淑芬:「如果擅自去塗改或是更換,擅自製造偽藥的部分,最高可能這部分,要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檢舉影片中沒有拍攝到分裝物的名稱,衛生局無法斷定是不是藥品,只是私下也透露,該公司先前也被檢舉過2次,衛生局會再找機會稽查,如果真的是偽藥,民眾外用甚至吃下肚,輕則傷肝傷腎,嚴重可能致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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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該公司位於中和,且銷售對象為全國醫療院所。全國各縣市包含離島都有醫療院所與該公司交易。該公司從民國90年9月成立至今做這樣的非法加工已不是第一次,而這樣的非法加工現象在國內的「藥商」來說,也僅是冰山一角。任何人都無法肯定自己生病去看病時,拿到的藥物是否是這樣借屍還魂的「黑心藥物」,這樣的情形,值得有關單位加以重視、查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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