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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學任教的陳姓女子與先生辦理離婚後,雙方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最高法院判陳女給付先生新台幣209萬元欠款確定。
根據法院最新公布的判決書,陳女與擔任牙醫的陳姓男子於民國90年1月結婚,並於96年9月協議離婚。
陳女主張,她對陳男牙醫診所的裝潢、行銷等付出不遺餘力,讓陳男的事業發展快速成長,反觀陳男未曾對她的教學工作有任何協力,請求陳男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1500萬元。
陳男說,陳女婚後觸犯竊盜罪,又與一名檢察官曖昧,離家時還拿走診療費2萬元及現金58萬元,陳男請求陳女返還這些款項及代墊款207萬元,並反訴請求陳女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在兩造離婚協議書上簽名的證人未探求兩造離婚真意,離婚無效,雙方均不得請求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法院認為207萬元是陳男代墊的房屋裝潢整修款,加上陳女拿走的2萬元,判陳女要給付陳男20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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