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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小秘方] 看清楚!保存期限≠食用安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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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12 05:34:4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保存期限」和「食用安全期限」不盡相同,要搞清楚兩者的差異,才能保障食用的安全。


根據「商品標示法」的規定,有時效性的商品,必須要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雖然現在大家在食用商品前,幾乎都有習慣閱讀標籤,也會注意所謂的有效期限,不過要注意「保存期限」,不一定就是「食用安全期限」。


「保存期限」,指的是商品在「未開封」的情況下,可以放置的時間。打個比方來說,很多保健食品,包裝上標示保存期限為製造日的2年內,例如民國101年10月製造,可以放到民國103年10月。但重點是在「沒拆開」的狀況下,可以存放這麼久,一旦開封,食用安全期限就不見得是103年10月。

一般來說,開封的保健食品,最好半年內就要吃完。超過半年內沒吃完,內容物雖然不見得就會變質,但效果恐怕不如預期。

保存期限的制定並不隨便,有信譽的大廠,在食品出廠前,會依照產品的特性、殺菌的條件、貯存的方式、貯存的環境、包裝的條件等,進行各項實驗,以測試產品在包裝完整的情況下,可以放多久時間。

「保存期限」是廠商給消費者的一個安全背書和保證,實際上,有些產品就算超過保存期限,也不一定就會壞掉。因為不想浪費,而冒險食用過期產品的經驗,我相信大家都有過,大部分也以為應該都沒事,卻可能造成毒素的累積。

為了安全著想,建議大家還是不要冒險食用超過保存期限的產品,以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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