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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性愛照貼電線桿 表哥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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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2 09:38: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性愛照貼電線桿 表哥遭判刑

彭姓男子涉嫌強迫交往中的表妹拍攝性愛照,分手後又將照片貼在她就讀的學校附近電線桿等。法院審理後,判彭男6年8月。
  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彭男在民國98年10月間與表妹交往,並於11月間在少女住家與她發生性關係。
  法院表示,彭男在100年3月14日凌晨,不顧少女反對,涉嫌在表妹房內拿著她的手機拍攝性愛照片,並將照片傳送到他的手機。
  法院指出,兩人之後談分手而發生爭執,彭男上門想找表妹,遭表妹母親嚴詞斥責,因而心生不滿。
  法院表示,彭男在去年4月16日凌晨3時左右,將少女的性愛照張貼在她就讀學校附近電線桿、公車站牌、變電箱或騎樓梁柱等處。
  經路過民眾發現照片並通報學校,校方派出教官和行政人員前往查看並撕下照片,全案才揭露。
  彭男在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法院審理後,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為性交罪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判決彭男有期徒刑6年8月,全案可上訴。

法律教室:

在本案中縱使雙方是在合意的狀況下發生關係,被告仍因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未成年少女發生關係,依刑法227條第3項原應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又不顧少女反對,拍攝性愛照片,甚至因與少女發生爭執,而將此性愛照片公然張貼於學校附近電線桿、公車站牌、變電箱或騎樓梁柱等處,此行為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4款及同法第28條第1項。依法院審理後,判決彭男有期徒刑6年8月。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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