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78 / 5278論壇 / 我愛78論壇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920|回復: 0

[法律常識] 性愛照貼電線桿 表哥遭判刑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013-3-22 09:38: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性愛照貼電線桿 表哥遭判刑

彭姓男子涉嫌強迫交往中的表妹拍攝性愛照,分手後又將照片貼在她就讀的學校附近電線桿等。法院審理後,判彭男6年8月。
  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彭男在民國98年10月間與表妹交往,並於11月間在少女住家與她發生性關係。
  法院表示,彭男在100年3月14日凌晨,不顧少女反對,涉嫌在表妹房內拿著她的手機拍攝性愛照片,並將照片傳送到他的手機。
  法院指出,兩人之後談分手而發生爭執,彭男上門想找表妹,遭表妹母親嚴詞斥責,因而心生不滿。
  法院表示,彭男在去年4月16日凌晨3時左右,將少女的性愛照張貼在她就讀學校附近電線桿、公車站牌、變電箱或騎樓梁柱等處。
  經路過民眾發現照片並通報學校,校方派出教官和行政人員前往查看並撕下照片,全案才揭露。
  彭男在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法院審理後,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為性交罪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判決彭男有期徒刑6年8月,全案可上訴。

法律教室:

在本案中縱使雙方是在合意的狀況下發生關係,被告仍因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未成年少女發生關係,依刑法227條第3項原應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又不顧少女反對,拍攝性愛照片,甚至因與少女發生爭執,而將此性愛照片公然張貼於學校附近電線桿、公車站牌、變電箱或騎樓梁柱等處,此行為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4款及同法第28條第1項。依法院審理後,判決彭男有期徒刑6年8月。

來源:聯晟法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 再次提醒您,回覆文章時請遵守下列重要回覆規則︰
  1. 回覆字數必須超過十個中文字以上。
  2. 禁止使用插頭香, 搶頭香, 搶第一, 第一名, NO.1, 坐沙發等無意義的回覆。
  3. 嚴禁草率敷衍的灌水回覆。例如: 推......, 頂......,11111111, good, push, thank you, 謝了, 好看, 謝謝大大, 感謝分享, 支持, 再來 等等。
  4. 禁止使用千篇一律的回覆或複製、引用別人的回覆。禁止使用不知所云的回覆,例如: 3q5ws9dmh。禁止使用中英文或符號組合字。
  5. 回覆文章必須與該主題有關,如有不符將以灌水處理。
※ 違反規則者,抓到輕者積分歸零,嚴重者封鎖IP。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 google 登入 facebook 登入 Line 登入

本版積分規則

Archiver|廣告洽談|5278 / 5278論壇 / 5278手機A片

GMT+8, 2024-11-15 02:33 , Processed in 0.027578 second(s), 7 queries , MemCached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