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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膠袋裝熱食 等於吃毒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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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2-16 07:48:3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塑膠袋裝熱食 等於吃毒食品?


上館子包份酸辣湯、在寒冷的冬天外帶熱騰騰的薑母鴨、在家裡自製菜餚放在夾鏈袋冰箱保存,台灣外食人口眾多,餐飲業者使用塑膠袋盛裝食材,民眾也常以塑膠袋做為儲放食品之容器。坊間常聽聞塑膠袋不可以裝熱食、不可以裝含油脂之食品等傳言。使用塑膠袋盛裝食品,究竟安不安全?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於106年針對市面上販售及使用之食品用途塑膠袋產品進行抽驗,採樣地點包括超市大賣場、網路販售業、五金雜貨店、烘焙材料店、量販店等,共計抽驗20件包含各式食品用途之耐熱袋、密實保鮮袋、擠花袋、三明治包材袋及重複使用之食物袋等,結果均符合我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規定。

台北市衛生局依據我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進行相關試驗檢驗,並以民眾使用盛裝熱食情形做為模擬測試條件,分別以盛裝溫度(60、80、100℃),食品特性(酸鹼性產品、含乳產品、含酒類產品、油脂性食品),儲放溫度(冷藏及冷凍),接觸時間(5分鐘、30分鐘、1小時、2小時、3天、10天)等狀態,進行塑膠袋溶出測試。

結果顯示,本次採集共計16件聚乙烯、2件聚丙烯、1件矽膠、1件聚胺酯成分的塑膠袋,檢驗結果在塑膠袋所規範的耐熱溫度範圍下,盛裝不同的食品,均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材質試驗(鉛、鎘、塑化劑8項)、溶出試驗(高錳酸鉀消耗量、塑化劑6項、蒸發殘渣-水.4%醋酸.20%酒精.正庚烷)等衛生標準之規定。

民眾及店家應該如何選購合法安全的食品用塑膠袋呢?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塑膠袋屬於食品包裝包材,自106年7月1日起製造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若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應符合該法第26條規定,產品包裝上應清楚標示產品之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淨重或容量或數量、廠商電話與名稱及地址、原產地、製造日期等,且須同時讓消費者知悉產品適用於接觸食品、為重複性或一次使用等資訊,若為重複性使用之產品,其本體應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標示其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並明確告知使用該產品的注意事項,以利消費者正確使用。

衛生局呼籲民眾及店家使用塑膠袋時,應購買標示完整之產品,並依據標示之適用溫度範圍正確使用;除可重複使用之產品外,限一次性使用,且產品發生破損或裂痕時請勿使用。並提醒即使自備餐具,也需要了解產品使用方式,正確使用食品容器具,以確保使用安全無虞。

(畢翠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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