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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成為夜店「撿屍文化」受害者,自保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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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5 01:11:3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避免成為夜店「撿屍文化」受害者,自保有道!

(台北訊)台灣夜店盛行,還衍生出特別的「撿屍文化」,也就是把喝醉酒的人(不分男女),扛回家發生性關係。大部分在夜店尋歡的人都會將「酒醉的女(男)性」與「同意性行為」畫上等號,但若被撿的對象已經喝到不省人事,又怎能知道對方是心甘情願發生性關係呢?台北市警局婦幼警察隊提醒,有不少人就因此被告而吃上官司。
                                                
婦幼隊提醒,撿屍性侵的五大迷思:

錯誤迷思

正確觀念

女性去夜店就是活該

女性與男性都應擁有安全夜生活的權利。

喝到爛醉就是引誘他人撿屍

喝酒不是罪,也不是性誘惑。

喝醉被性侵沒有痛苦

女性遭性侵後,即使不記得發生經過,仍能經歷憤怒、懊悔、悲傷、恐懼等情緒。

喝醉沒反抗就是同意

趁人意識不清而性侵就是犯罪。

喝醉的女性落單表示自己想要被撿屍

沒有任何被害人希望酒醉後發生性侵害,落單也不代表任何人可以侵犯她的身體。

婦幼隊提醒民眾,約會安全自保之道,呼籲民眾注意安全:

(一)約會或聚餐時最好不要食用已拆封的飲料、食物。

(二)聚會中途若離席,返回位子後盡量不再飲用任何離開過自己視線的飲料、食物,避免有心人士侵害。

(三)婦女約會或應酬時最好不要喝酒,以免酒醉後遭人侵害。(四)即使是與自己認識許久者之約會,亦須提高警覺,若為第一次見面最好由親友陪同,盡量勿單獨赴約。

(五)出門前先告知家人前往的地點、約會對象及預計返家時間。

(六)見面地點以明亮、公開、能見度高為安全考量,避免孤男寡女共處一室或偏僻處所;臨時更換地點時,可不必赴約。

(七)約會時間應選擇日間,不要答應深夜或凌晨的約會。

(八)約會過程不要過份順從,並應拒絕對方不合理要求,不可戀棧而拖延時間。

(九)掌握行動主導權,不要讓自己陷入危險情境或危險地點。(如被人無故摟抱或進入他人房間、臥室)

婦幼隊強調,夜店撿屍觸法,絕對沒有模糊地帶:

(一)參照《刑法》第221條第1項實施:「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如果男方是在女方意識「微茫」的情狀下,強行發生性行為的話,仍構成「性侵」罪行。

(二)若女方久已喝到整個「不醒人事」的話,那男方則會引起《刑法》第225條的「乘機性交罪」;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4376號判決即持這樣的見解,就算是被害人蓄意讓自己喝到爛醉也是同等。

(三)若在酒中加安眠藥等藥劑犯行,則涉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款,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婦幼隊表示,千萬別讓慾望衝昏了頭,渴求在夜店「撿屍」佔便宜;這種觸法的行為,其實沒有模糊的地區。更多自我保護知識,歡迎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網站(http://wpd.tcpd.gov.tw/)瀏覽,並邀請大家準時於4月17日下午17時05分至17時25分收聽警察廣播電台「特警巡邏網」節目。

資料來源:http://icare.pchome.com.tw/news_view.html?nid=44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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