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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太太外遇對象是女的,檢察官認不構成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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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21 12:24:2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太太外遇對象是女的,檢察官認不構成通姦罪

多數人都知道,如果已經結婚,卻還在外面與人發生性交行為者,是會構成通姦罪的。按照我國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通姦的對象
是同性,是不是還有適用的餘地呢?

台北縣蘆洲鄉就發生了這麼一個案例。報載,三十二歲李姓男子,是個藍領工人。他告訴檢察官
,卅歲的朱女上網玩網路遊戲認識他的二十八歲妻子,前年八月間,朱女在台北市嘉興街住處挑
逗他妻子的身體,並和妻子性交,涉嫌妨害家庭罪。不過檢察官偵查後,將這名外遇對象予以不
起訴處分———因為與他老婆發生關係的,是個女的。

依照我國現行刑法第十條第五項有關於性交定義的規定,下列的性侵入行為皆屬之:1、以性器
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或
肛門之行為。因此,從定義上來看,女性也是有可能對女性作出性交的行為,沒有疑問。

所以,不管是太太跟其他的女性,或是先生跟其他的男性,都可發生性交的行為。如果這個性交
的行為是發生婚姻關係存續中,又該如何?

就我國人民一般通俗的觀念來看,所謂的通姦,應該是指婚姻存續期間,另一半與異性發生性行
為之謂。而法條就這部分,並沒有作明確的規定,將它留給用法者去解釋。顯然,本案中的檢察
官,也是以一般大眾所認知的定義去解釋法條,而認為同性之間的性交行為,並不會構成刑法上
的通姦罪,對苦主太太性交的對象為不起訴處分。

文章來源:Koexpert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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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5 19:38:16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是我 我會叫我老婆帶那女的回來 一起發生性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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