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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情報] 亂停車致車禍,車主必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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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9 00:40:1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亂停車致車禍,車主必須負責

相信很多開車的朋友,都會有這種經驗,下班回家後,為了要找停車位,常常繞了好幾圈,在找不到
適合的位置時,若是路口剛好有這麼一個位置,不管有沒有畫紅線,想說只是停一晚,早上上班就開
走,應該沒關係。不過,這樣子的行為,除了可能被拖吊以外,若因此導致人家出車禍,車主也必須
要負責。

據報載,台北縣有一名劉姓計程車司機,把車停在住家附近的路口,現場也沒有禁止停車的標誌,結
果一名李姓男子酒後騎車,撞上劉姓司機的計程車,送醫不治。法官認為,劉姓司機在路口十公尺內
違規停車,依業務過失致死,將劉姓司機判刑3個月。

針對該則新聞案例,法官在判決中指出:被害人酒後酒精濃度超過標準(酒測值為每公升一‧五二毫
克)駕駛重型機車,該數值業已超過可合於規定駕車之血液酒精濃度百分之0‧0五之標準甚多,且
其飲酒後反應及操控能力業已變差,以致發現道路上有障礙物存在時,亦無法如正常人可立即為適當
之反應,並進而採取安全之避煞措施,故被害人酒後血液中酒精濃度過量,致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駕
車行為,係本件車禍肇事主因。

但是,被告違規停車,亦為本件事故發生之肇事原因之一。蓋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一條第
一項第二款、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款規定,交岔路口十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汽車在禁
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汽車停車時,顯有妨害他車通行之處所,不得停車。因此,若被告未將計
程車違規停放於上開地點,被害人應不致於騎乘機車撞及被告之營業小客車,故被告違規停車之過失
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至為顯然。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
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看來,以後各位車主在停車時可要當心,不要為了貪圖一時的便利,讓自己惹的一身腥。

文章來源:Koexpert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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