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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他人封緘信件,怎可窺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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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14 03:47:1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前些日子,臺北市大安區一處社區大樓內有位黃姓住户,去年 11 月間,警覺到自己出入大樓時,同大樓的鄰居們都會在背地裡對他指指點點,交頭接耳好像在討論關係自己的某些「八掛」事件。心想自己生活正常,沒值得他人作為背後談論的話題,後來又想到鄰居們談的如果是張冠李戴,把他人的事往他身上栽的話,就應該及時出面澄清,免得以訛傳訛,日子久了假的也就變成真的了!要撇清那些有的沒的事,就得先了解真相是什麼?想到這裡,覺得住在同大樓的一位陳太太,經常坐在大廳與鄰居高談闊論,這些大樓內的「八卦」,問她一定知情。當天晚上拎了一袋水果來到她家按門鈴,說明來意後這位陳太太笑著對他說:「你人那麼好,怎麼會有人在背後說你壞話呢?只是有人說你做人很大方,刷卡刷得很凶!」
黃先生聽了這些話,覺得自己刷卡刷得很多,雖然是事實,但是鄰居們怎麼會知道這些事呢?當天晚上為了這個問題,一直無法入睡!第二天一大早就走訪好朋友洪先生,請他解開這個謎圑,見多識廣的洪先生一聽黃先生的說明,直接了當就說那一定是有人偷看了寄給你的信用卡帳單信件,你的刷卡秘密才會洩漏出去!洪先生還教他一個揪出偷窺者的方法,要他準備一個錄音機,暗中裝在信箱裡,黃姓男子就照著好友交代去做。在收到信用卡的那一天晚上,黃先生取出信箱中的錄音機來聽,竟然錄下有人打開信箱,用手電筒照射信件的聲音。不多時錄音機又放出一男一女站在信箱前面對話的聲音,聽得出來那男的聲音就是這大樓的吳姓管理員,女的聲音是大樓的張姓總幹事,兩個人正在討論黃先生大刷信用卡的情事,並且還共同研究這些刷卡的錢究竟花到哪裡去了?這位黃先生聽了他們的談話,不免怒從心起,原來街坊流傳的「刷很大」發源地就是他們兩人的大嘴巴。當下決定對這兩人提出刑事告訴,追究吳、張二人的刑事責任。「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是我國憲法第 12 條所明定。人民寄送的書信,或其他文書、圖畫,如果加以封緘,便是表示寄件人有意不讓第三人得知書信或文件的內容,這小小的保密,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除人民自願放棄此項小確幸,或因犯罪被羈押在看守所或者在監獄服刑,在這些處所服務的公務員,依刑事訴訟法及監獄行刑法規定,他們有權力開拆密封的信件來檢查。除了這些特別的規定外,一般人是不可以亂拆他人的密封信件,否則,要受到我國刑法分則第 28 章妨害秘密罪中的第315 條妨害書信秘密罪的處罰。這法條的內容是這樣規定的:「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由法條的規定來看,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可分成下列五點來說明:

第一、要說明的什麼是「無故」,無故是指無正當理由開拆他人的信件,若開拆的行為已經得到收件人的授權,便不是無故。

第二、須有開拆他人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的行為。只要有開拆的行為,犯罪即告成立,是否得知信函內容在所不問。

第三、「隱匿」:行為人雖未將他人的封緘信件開拆,但為了要阻止收件人發現信函,故意將其藏匿在不容易發現的處所,就成立隱匿書信罪。如果行為人更進一步把信函或文書毀棄、損壞,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這時便成立刑責較重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毀損文書罪,就不生隱匿文書的問題。

第四、吳姓管理員與張姓總幹事並沒有將寄來的信用卡帳單信件開拆,也沒有將信件隱匿,只是使用手電筒照射,利用光線來透視信函的內容,為什麼要負起刑事責任,原來第 315 條除了開拆與隱匿兩個罪名以外,在後段又定了一個罪名,那便是「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所謂亦同,是指使用其他方法偷窺他人封緘信件的內容,刑罰是與開拆的行為相同。吳、張二人犯的正是以開拆以外的方法,窺視他人信件的內容,自應成立以他法偷窺信件內容罪。

第五、刑法第 315 條的犯罪,依同法第 319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所謂告訴乃論,是指這種犯罪必須要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可以偵辦,法院才可以審理與判決。誰有權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232 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所稱的被害人,指的是因為他人犯罪,而直接受到侵害的人,不包括間接受害者在內。又妨害書信秘密罪,所保護的是通訊的秘密,寄信的一方與收信的一方都有秘密受到保護,所以開拆或偷窺行為,使發信者與收信者同受其害,雙方都是犯罪的直接被害人,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告訴。得為告訴的人,除被害人以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依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的規定,都可以獨立提出告訴。被害人死亡者,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得由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等都可以出面告訴。不過,告訴乃論的犯罪,則不得與被害人明示的意思相反。


來源:法務部法律常識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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